关于懋良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202602)的意见征询函 |
||||||||
| 时间:2026/6/18 | ||||||||
关于懋良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变更(202602)的意见征询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懋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我司”)在贵司托管的懋良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拟根据《懋良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我司特向贵司征询关于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合同变更事宜(含生效前申购但未确认份额的在途投资者),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同变更意见。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的变更意见征询函中指定的具体回复期限告知基金托管人而导致托管人无法确定变更生效时间,由此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与托管人无关,在无充分文件证明变更生效时间前,托管人将严格按照原协议履行其托管职责,并于确定生效时间后按照生效后内容履行托管职责。若因管理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寄送/传递生效文件,导致托管人收到生效文件时间晚于本次变更生效时间需追溯调整的,管理人应对追溯调整期的风险进行管控以及信披,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我司承诺严格遵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临时开放日通知要求、变更方式、程序完成变更,合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管理人须确保合同变更生效后进行申购的投资者所签署合同为根据变更内容调整后的最新有效的基金合同。因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所导致的问题,或因新投资者签署合同版本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上海懋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 6 月 18 日
复 函
上海懋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贵司发来的《关于懋良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202602)的意见征询函》收悉,经研究,对贵司在来函中所述的合同条款变更内容不持异议。 本复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盖章)
签署日: 2026 年 6 月 18 日 |
||||||||
| 【打印】【关闭】 | ||||||||
